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要求及目的

25次 2025.04.27

  在輻射防護中,應該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長期的個人劑量監測,以評價個人的有效劑量當量、約定劑量當量或攝入量。個人劑量監測分為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和體內污染個人劑量監測兩種。


  當個人受到一定水平外照射時,經常、定期地測量個人所受的劑量,并對測量結果進行評價,稱為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當可能發生一定水平的體內污染時,對個人的排泄物、體液進行監測,用全身計數器直接測量體內的放射性,并對測量結果進行評價,稱為體內污染監測。


個人劑量監測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要求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第二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不具備個人劑量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進行個人劑量監測:(一)具有保證個人劑量監測質量的設備、技術;(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個人劑量監測的其他條件。計量認證的相關事宜,請具體咨詢市場監管部門認證的范圍和條件,按官方回復要求執行。


  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目的


  個人劑量監測的目的在于評價放射工作場所的安全情況,及早發現放射事故并實施對策。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個人劑量監測,能夠掌握工作人員所接受的電離輻射劑量,以確定其是否可能造成輻射損傷、或發生隨機性效應的幾率。個人劑量的監測數據,是對人員進行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定級的重要依據。


  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方法


  外照射個人劑量的監測方法,通常是選用合適的個人劑量計,佩戴在身體有代表性的部位上,如頭部、胸部、腹部或手與前臂,用以記錄輻射在相應體表的劑量。


  監測的頻度一般是每年4?6次,每次2?3個月,監測必須覆蓋放射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不能有遺漏。個人劑量的監測對象應該是所有從事豁免水平以上放射工作的工作人員。


  為了使檢測結果可靠,所使用的個人劑量計應該有足夠的靈敏度,使個人所受的不同種類、不同能量的輻射的照射劑量都能夠記錄下來。劑量計應有合適的量程,一般要求測量的累積劑量在0.1毫戈瑞?10戈瑞之間,體積小、重量輕、機械性能好,有良好的能量響應,方向依賴性小。目前,最為廣泛使用的是熱釋光劑量計。對于特殊監測和事故監測,應使用高度可靠性、超過某一劑量閾值能自動報警的直讀式劑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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