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產品檢測 政策背景
香港公約
《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簡稱《香港公約》,《香港公約》具有法律強制力,需關注三個大方向:首先關注船舶整個運營周期內確保拆船活動安全環保,通過規定新船配備《有害物質清單》、待拆船制定《國際適合拆船證書》等方式將拆船安全審查前置,做到污染預防可控性;公約同時也要求各締約國的拆船廠達到本公約規定的要求,并確保其符合性,經授權的拆船廠需嚴格依據每條船制定的《拆船計劃》執行拆船操作;公約還規定了締約國主管機關的相關責任,包括對上述證書的檢驗、簽發和調查。
歐盟法規
2013年12月30日,歐盟正式通過了《歐盟拆船新法案》(以下簡稱《新法案》)。基于《香港公約》的要求,歐盟拆船新法案以更加嚴格、更加具體的條例,對歐盟成員國的船舶以及進入歐洲港口的船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IHM(有害材料清單)范圍方面,新法案增加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和溴化阻燃劑十二烷,且對每種有害物質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
船舶產品 檢測項目
檢測產品 | 檢測項目 |
非金屬制品 | 石棉 |
固體廢物 | 消耗臭氧物質 |
多氯聯苯 | |
某些短鏈氯化石蠟(烷烴類、C10-C13,氯代) | |
船舶防污漆 | 含有機錫化合物作為殺生物劑的防污底系統(三丁基錫、三苯基錫、氧化三丁基錫) |
電子電氣產品 | 鎘和鎘化合物 |
六價鉻和六價鉻化合物 | |
鉛和鉛化合物 | |
汞和汞化合物 | |
多溴聯苯 | |
多溴二苯醚 | |
工作場所表面污染 | 放射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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