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司法鑒定適用的范圍介紹:鑒定受理條件有哪些

412次 2024.07.31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某一特定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中科檢測可對各種機械設備、化工材料、電子產品等提供產品設計、負荷分析和產品質量分析,中科檢測在質量鑒定、報廢鑒定及知識產權鑒定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鑒定案例,可開展鑒定分析,出具權威鑒定報告或技術意見書。


    鑒定適用的范圍


    產品質量鑒定適用于法官通過現有證據、現場勘驗等方式無法查明的專門性事實問題,而該事實屬于案件的審理焦點問題。此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就待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法釋〔2019〕19號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鑒定受理條件


    當事人申請鑒定之后,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受理。通常法院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一、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二、是否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三、設備是否具備鑒定的客觀情況。


    (一)合同的履行情況


    產品質量鑒定中,買受人方往往主張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不合格、三無產品等,并申請鑒定。法院會根據合同的實際情況,考慮是否同意鑒定。常見的考量因素包括:合同是否約定了質量異議期、質保期,爭議一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有效的質量異議,雙方是否對設備進行過驗收,申請鑒定時設備是否已經過了質保期,設備交付后是否實際實際用于生產等。


    (二)是否有相關的鑒定標準


    產品質量鑒定,需要對實際交付的產品質量與某一標準進行比對,才能出具鑒定意見。因此,如果雙方合同對于產品的參數沒有明確約定(如產能、功率,設備所生產的產品的技術要求),則需要有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作為比對的依據。在上述標準均缺乏的情況下,即使法院委托了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也會以不具備鑒定條件為由而退鑒。


    (三)是否符合鑒定的客觀條件


    在分析合同履行情況和研究了相關標準后,兩方面條件符合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做出委托鑒定決定。但是最終鑒定能否進行,還要看客觀情況。結合筆者的辦案實踐,有以下方面值得關注:1.產品的交付時的初始狀態是否可識別的;2.產品交付后,保管的情況;3.產品交付后,是否經過變更,是否有更換主體組成;4.產品當前的保存狀態是否較為完好的;5.其他可能影響產品不能實施鑒定的客觀條件。


    此外,對于鑒定機構而言,存在以下情形的,鑒定機構不予受理委托:


    1.鑒定項目超出鑒定組織單位范圍的;2.受科學技術限制,鑒定委托要求超出現有專業能力和技術條件的;3.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


    鑒定的依據


    通常包含以下幾大類:1.雙方的合同約定、技術協議、包含設備清單的合同附件、產品說明書、樣件、相關標準、技術法規等;2.國家、行業、團體、區域聯盟發布的標準,企業標準;3.質量要求不明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通常對于鑒定的依據,由當事人向法院主動提交,并經法庭質證后,才能采納作為鑒定依據。


    法〔2020〕202號第四條規定:“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為鑒定材料。當事人無法聯系、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鑒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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